近来,金山区商场监督办理局接告发称甲公司在其微信大众号以“医美科普篇”的名义发布商业广告,就其运营事务做推行。经查,当事人发布的部分广告中有以医师、专业技术人员形象引荐其所运营医疗器械的行为。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物、特别医学用处配方食物广告检查办理暂行方法》(下称方法)第十一条规则,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物和特别医学用处配方食物广告不得“运用科研单位、学术组织、行业协会或许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许形象作引荐、证明”。
本案中,甲公司在其视频号中宣扬推销自己所运营的可用于医美治疗的医疗器械,包含皮秒激光治疗仪、二氧化碳激光治疗仪、双波长激光治疗仪等,并在上述广告中运用医师、专家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形象进行引荐、证明,相关广告制造等费用合计3000元。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方法》第十一条的规则,金山区商场监督办理局依法对其立案,并依据《方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则对其处分。
1. 运营者发布广告要恪守相关法令和法规要求,其间,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物等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检查机关对广告内容做检查,未经检查,不得发布。
2. 不少“探店陈述”“种草日记”看似是网络达人的日常共享,实则是变相的商业宣扬,隐蔽性较强,传达性较快。顾客需擦亮双眼,细心辨别,不盲目跟风,做到理性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