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7247.1-2001激光产品的安全第1部分:设备分类、要求和用户指南
1.8投标方应充分理解本技术条件并按本技术条件的具体条款、格式要求填写应标的技术文件,如发现应标的技术文件条款、格式不符合本技术条件的要求,则认为应标不严肃,在评标时将有不同程度的扣分。
合同供货范围为输电线路激光清障仪及其附属设备的设计、制造、装配、试验、验收、交付、培训、保养维护工作。
2.2.1投标方应按本规范书的要求提供全新的、合格的输输电线路激光清障仪及其附属设备、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仪器。装置的运输全部由投标方完成。
2.2.3投标方应完成现场组装和配合验收试验,立即处理相关问题,并提供备品、备件,做好销售服务工作。
c)采用光纤激光器,激光输出功率:≥300W且连续可调;激光输出波:处于800~1100nm波段;
d)激光输出焦距在1~200米范围内可动态调节,聚焦光斑尺寸≤15mm;
f)具备自动切割功能,可通过设置切割起点、终点实现设备在两点匀速来回自动作业;
2.3.2在订货前,投标方应向招标方提供一般性资料,如鉴定证书、型式实验报告、报价书、典型说明书和主要技术参数。
2.3.3在技术协议签订10天内,投标方向招标方提供下列图纸资料及拷贝光盘2份。
c)主要技术数据及安装结构图,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各项:型号、结构(附结构图)、尺寸、技术参数。
j)主机激光光源冷却方式:风冷冷却;能满足70℃高温环境下≥90分钟持续不间断稳定工作。
k)主机(收纳后包含发射部分)整重≤40kg,主机箱外尺寸≤600×500×300mm;
m)采用便携式直流电源供电,电源外尺寸≤500×500×300mm,总重量≤20kg;单块电池容量应满足设备连续满负荷上班时间≥90分钟,电池具备过温保护和显示功能;
1.1本技术条件书适用于广东电网公司采购的江门供电局输电线路激光清障仪,提出了该设备的功能、性能、试验、包装、运输、验收、培训、保养维护等方面的技术方面的要求。
1.2本技术条件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凡本技术条件中未规定,但在相关设备的国家标准或IEC标准中有规定的规范条文,投标方应按相应标准的条文进行设备设计、制造、试验和安装。对国家相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一定要满足其要求。
2.2.5装置安装、调试合格后方可投运。装置投运并稳定运行后,投标方和招标方(业主)双方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签署合同设备的验收证明书。该证明书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3.1投标方提供的图纸、资料、文件应使用国家法定单位制即国际单位制,语言为中文。资料的组织架构清晰、逻辑性强。资料内容要正确、准确、一致、清晰、完整,满足使用、保养、维修等方面要求。
g)具备电子瞄准系统,辅助可见光定位,具备有线或无线输出高清信号功能,显示屏≥10寸1080P分辨率,通过屏幕可清晰显示远处目标细节,望远物镜电动调焦,焦距≥40倍电子变倍;具备智能测距功能;
h)具备高精度电控转向云台,云台转动范围:水平0~360°、垂直0~90°;
a)能从地面发射可控激光对高空异物进行远距离切割清除,实现带电、远程、非接触式作业,具有安全、快速、可带电作业的特点,适用于架空线路非金属异物清除;
a)作用对象:风筝、鱼线、广告布、蜂窝、鸟窝、农用地膜、塑料袋等非金属飘挂物以及树木;
针对具体工程,用户根据实际的需求提出特殊工作条件。当超出正常与特殊工作条件时,由用户与供应商协商确定。
1.6投标方在应标技术条件中应如实反映应标产品与本技术条件的技术差异。如果投标方没有提出技术差异,而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招标方发现投标方提供的产品与其应标技术规范的条文存在一定的差异,招标方有权利要求退货,并将对下一年度的评标工作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1.7投标方应在应标技术部分按本技术条件的要求如实详细的填写应标设备的标准配置表,并在应标商务部分按此标准配置进行报价,如发现二者有矛盾之处,将对评标工作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1.3如果投标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规范书的条文提出异议,则意味着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全部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如有异议,不管多么微小,都应在报价书中以“对规范书的意见和同规范书的差异”为标题的专门章节中加以详细描述。
1.4本技术条件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1.5本技术条件书经买、卖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版本都可能会被修订,应用时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